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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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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6-27 11:28作者:江西会计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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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政府令第 259 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赣人社函〔2025〕3 号)和《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赣财会〔2019〕19 号,江西省会计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在江西省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①出纳;②稽核;③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④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⑤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⑥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⑦会计监督;⑧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⑨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具体解释: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取得初级、中级或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为公司注册地在江西地区,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解释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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